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公司治理
2021-07-14 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互相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并运用财经传播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并运用财经传播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秘书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六条 董事秘书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直接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以及相关事务协调,相关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产品等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具有经济、财务、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资本及证券市场的基本运作机制、政策及法规;
(三)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技巧,掌握公共关系的基本方法、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诚实信用;
(五)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素养,能规范地撰写各类文书、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及对外信息发布授权的规定,只有得到明确授权的人员才能代表公司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及相关的政府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范围:
(一)制定、执行、宣传和解释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方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培育和传播良好的企业文化;
(六)与投资者沟通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特别要对公司现有投资者的地理分布、类别、投资者集中度等情况予以研究,以寻找市场投资者潜力、设定目标投资者。同时,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研究;定期和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情况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信息采集: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予以发布;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给公司决策层;
(四)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和披露;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的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管理本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报公司高层领导审定后,同时送一份给董事会秘书处备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委员会内部会议统一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委员会内部会议研究,董事长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及新闻媒体保持联络,努力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经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3、公司网站: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7、电话咨询: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马上公布。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深入和广泛地与投资者沟通,也可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以恰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